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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2016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工作通知

发布日期:2017-01-03   阅读量:820

 关于做好2016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

各学院、系:

为做好期末考试工作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
1、本学期第18周为期末考试周,自2017年1月9日至2017年1月13日;未列在期末考试周的课程要求在第17周周日(1月8日)前安排考试,为统筹安排,避免发生教室使用冲突,请务必提前一周与教务处联系协商安排考试教室。

2、期末考试课程、时间和教室安排见《2016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》。

3、监考模式:考试周考试(除重修考试外)将采取流动监考的模式,每个考场分别安排监考流动监考各一名。一名流动监考负责3~5个考场。监考职责:1)负责发放、回收试卷;(2)查验考生身份;(3)考试期间认真履行监考职责。流动监考职责:(1)考试期间必须全程在所负责的考场中进行不间断巡视监考;(2)负责协调处理所负责考场内的突发事件;(3)考试期间认真履行监考职责。为方便监考与流动监考之间的联系沟通,请流动监考到达所负责考场后将个人联系电话留给相应考场的监考

4、考试周考试时间为上午8:30开始,下午第一场14:00开始,下午第二场1630开始,监考教师领取、交回试卷地点在所监考教学楼一楼大厅;课程所在单位提前20分钟将试卷运至指定地点发放,监考人员须提前20分钟到场,监考和重修考场的主监考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,流动监考和重修考场的监考到指定考场巡检。

5、监考及流动监考必须为我校在岗教职工,具体安排见《2016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安排表》,请各单位务必落实监考教师按时到位。

6、各单位要确保试卷的印刷质量和数量,做好试卷保密工作;考试过程要严密组织,保证监考教师按时到岗,认真履行监考人员职责。

7、各单位在考前做好考风考纪教育工作,认真学习《学籍管理规定》、《学业考核管理办法》和《学生违纪处分规定》的有关考试规定和要求,尽量杜绝违纪和作弊现象。一旦发现,将按照规定严肃处理。

8、考生必须携带考试证参加考试,重修生还需带好重修证,延长学制的学生须带身份证,不按要求携带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;考场内要求学生按学号自然顺序就座后,监考教师调整其座次,对不按要求就座的学生,监考教师有权停止其考试;对单独安排的重修、补修、延长学习年限考试的考场,考生按照《2016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(重修、延长、补修)安排表》参加考试并按监考教师安排就座。

9、下午两场考试之间间隔30分钟,为避免参加两场考试的学生在教学楼内形成拥堵,请参加第三场考试的学生务必在下午16:10之后进入教学楼参加考试。

10、开考前请监考教师认真清理学生携带的物品,集中放置。

  11、课程考试结束后要求在3日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上报成绩,人数较多的联考课可延长至2017年1月17日前上报成绩。

  12、考试完毕后,做好考试试卷的存档和归档工作,本学期考试存档试卷在下学期开学补考完成后交教务处办公室。

明:考试安排表中—为补充考试、其他考试插空占用教室;★—为重修考试占用教室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   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7年1月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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